證券法上「證券」的定義問題是證券法的第一問題。證券是投資者為了獲取利潤而取得的代表投資性權利的憑證或合同,投資者之間共同進行了投資或者它允許投資者對外拆分轉讓該證券,它具有損失本金的風險且該風險未受其他專門法律的有效規制。換言之,證券具有投資性、橫向共同性和風險未受規制性(或風險裸露性)三大本質特徵。簡言之,證券的特徵可以概括為「共同投資,風險裸露」八個字。凡是符合該定義的憑證、產品或合同都是證券,都應該納入《證券法》的調整範圍,這就意味著我國《證券法》上證券概念應擴大。但證券概念的擴大是有邊界的,它不能涵蓋所有的金融投資商品。證券是具有橫向共同性特徵的金融投資商品,但並非所有的金融投資商品都具有橫向共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