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行政訴訟法》生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傾向於通過「行政職責」要素對行政協議的邊界進行擴張解釋,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則傾向於基於「行政職權」要素對其邊界進行縮限解釋。造成雙方分歧的原因,乃根植於我國憲法中「保障公共利益」與「尊重私人權益」兩者價值之間的內在張力。化解雙方的分歧,需要引入「比例原則」,即只有當行政職責足夠重要時行政主體才可適用行政協議制度,若通過民事合同便能確保行政職責的實現,則顯然不必認定行政協議;與此同時,為了避免造成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浪費,民事庭法官亦需要尊重法定的「有名行政協議」之範圍,為訴訟當事人提供相對確定的管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