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62條第16項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了兜底式授權。鑒於全國人大在我國的特殊優越地位,如何在憲法框架內為其劃定權力邊界,是理論上與實踐上的重大議題。憲法上所稱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應當作為一個規範概念予以把握,以判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許可權。第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最高」是指在公權力機關序列中的相對優越,而不是絕對無限;第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行使監督權時,不應損及被監督者依據憲法而享有的職權的完整性與獨立性;第三,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實際「行動能力」決定了「應當由其行使的職權」是有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