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電信法乃依照電信線路硬體設施之有無設置,區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然而以機線設備之有無作為電信事業分類規範,無法達到「相同服務相同對待」之規範效果,政府對提供相同服務的業者做出不同的規範,亦可能影響甚至扭曲不同技術於市場競爭中的結果。本文擬由我國電信法規制訂之立法沿革出發,並從近來美國、加拿大、歐盟及日本對於網路電話等新興電信事業之開放與管制規範切入觀察,就不同之電信事業分類規範之優劣面逐一分析檢討,並對我國現行電信事業分類規範架構加以評論並指出可能的修改方向,以俾符合電信自由化後開放電信市場並建立公平競爭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