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老人往生互助會通常由立案社團、慈善會、老人會、長青會等團體兼營業務,其運作模式有的於入會時繳交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入會費,每月再繳100元到1,000元不等之互助金,互助會通常會扣取所收之互助金一部分,作為其管理行政費用或用以發放薪資、獎金等使用。此類老人會雖登記為機關團體組織,但其管理行政費係涉及銷售勞務範疇,實務上迄今卻仍有稅捐稽徵實務以該等老人會屬「機關團體」,未辦營業稅登記,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填寫為機關團體申報書等為由,斷然認定此類老人往生互助會所有相關經濟行為皆與營業稅銷售勞務收入無涉,實不可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即明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之營業稅,其課稅要件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並無排除組織別屬機關團體即可免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系爭觀念之謬誤應予釐清,故於本文就此態樣案例之適法性提出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