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惟依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調查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因此,在實務運作上,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時,常因此經法院認定為未盡舉證責任而受判決上之不利益。據此,納稅義務人究竟應提出何種「形式」或「內容」之帳簿文據,始屬「已盡其協力義務」,為行政訴訟上常見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