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雖然行政機關大力宣傳,但或許是礙於基層公務員的能動性與行政體系的保守,在立法上部分條文做了許多妥協,且實務上的改變仍然不大。也因此,對納保法本身的批評不絕於耳,許多批評是其來有自,但也有部分的聲浪來自於對立法實務的不了解所致。舉例言之,前行政院長陳冲近日於經濟日報為文批評納保法第11條第5項「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準用行政程序法中對「大量行政」的便宜措施。核課處分是否均屬於大量行政,本文容後將再細加討論,但前院長指稱該條文原草案並無可不註明理由之規定,是在「密室協商」後加上,則顯然與議事內容有所落差,亦有釐清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