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利用減資的程序,調整公司的財務結構,使財務會計帳上的資本與現實的財產狀況得以平衡,減資可以從有無退還現實財產區分為形式減資與實質減資,有關實質減資於民國100年修正公司法增列第168條第2項現物減資的規定,換句話說,實質減資之標的不再限於現金,得以現金以外的財產退還股款。從稅務的角度來說,形式減資與實質減資都會涉及相關的稅法問題,本文從減資公司、減資公司股東的角度切入,分別探討形式減資與實質減資所造成的稅務影響,並特別分析實質減資中的現物減資的所得稅問題。所謂減資,乃為整理公司財務上之不平衡,股份有限公司得變更章程,依法定程序,減少該公司的資本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