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5年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未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通稱CFC)、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EM)企業,盈餘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反避稅條款僅針對企業,個人並未納入規範,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為避免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實施後,衍生企業改以個人名義設立受控境外公司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因此財政部進一步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個人CFC制度,於106年5月10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並為利前開制度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106年11月14日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該辦法大致比照營利事業CFC制度規範制定,主要內容包括個人CFC定義、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豁免門檻、歸課所得計算、虧損扣抵及避免重複課稅等規定,本文謹就上開辦法重點作一彙整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