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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80315 (4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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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1 No.5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否列報費用?答:營利事業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若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且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營利事業係設置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者,不論是否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之辦法,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起訖頁
40-4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0315 (41: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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