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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80315 (4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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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1 No.5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得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減除之不足支應數。
起訖頁
13-2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0315 (41: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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