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配合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恐是一廂情願」之報導,容有誤解,該部特別提出說明:一、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達成行政院賴院長揭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該部於107年1月12日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經營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得由稽徵機關依行動支付業者提供使用其金流服務之銷售額資料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減輕其營業稅負擔。二、小規模營業人之銷售額及營業稅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一次,其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如導入行動支付並申請適用前開租稅優惠措施,未來其銷售額如逾20萬元,稽徵機關將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並免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業者依5%稅率繳稅比較,享有減稅優惠,故該項措施應可有效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