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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之商標法修正案,嗣後經總統於五月二十八日公布,預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正式施行,修正幅度相當大,其中涉及多項制度之變革,以配合我國實務運作之需要,並因應國際發展趨勢,使我國商標法制呈現嶄新的面貌,依行政院所提出之修法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一、擴張商標所表彰之範圍,凡表彰商品及服務者,均以「商標」涵蓋之,二、法規鬆綁,簡化行政流程,三、增訂聲音及立體形狀亦得作為商標之構成要素,四、修正商標使用之定義,五、有關代理、期日及期間、公示送達、商標主管機關持有資訊之公開、書面及電子申請方式、迴避等,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修正部分條文,六、採行審定書應由審查人員具名之制度,七、加强保護著名商標,八、採行一申請案可指定多種類別之制度,九、引進分割制度,即申請案、商品或服務、商標權得依本法予以分割,十、增訂商標註冊費及註冊費得分期繳納,十一、明定商標權之效力範圍,十二、採行註冊後異議制度,縮短申請商標註冊之時間,十三、廢除聯合商標制度及逐步廢除防護商標制度,十四、廢除延展註冊申請之實體審查,十五、明定侵害商標權物品之邊境管制措施,十六、增訂產地證明標章申請註冊之法源,十七、增訂團體商標之規定,十八、明定本次修正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以使行政機關及人民有所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