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八年代為回應福利國家危機,在英美等國所興起的社會福利民營化風潮,在我國各級政府跟進下以及目前行政革新的目標指引下,亦已成為我國積極推動之福利提供模式。本文之旨趣,在從法治的觀點出發,檢視國家於社會福利行政任務施以民營化時,其合憲性與妥適性;並試圖釐清社會福利民營化後國家角色與法律責任之問題。其要,括總而言,社會福利民營化雖無違憲之疑慮與任務本質不適之問題,然而立法者或行政機關在選擇其民營化之形式與組織時,仍應注意社會福利民營化之本質意義乃在於使照顧弱勢族群、平衡社會差距之國家任務透過政府功能、角色與權責之調整,使人民得以獲致更多元、更有保障之福利服務,而不在於使國家卸免其原應擔負之責任。此即為國家實施社會福利民營化之基準與界限,亦為社會福利民營化後國家法律責任之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