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壹、甲之行為涉及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亦即刑法第十七條所謂之加重結果犯,目前學界通說認為加重結果犯乃結合故意之基本犯罪與過失導致加重結果之犯罪類型,而實務向來採取不同意見,究竟加重結果犯之構造與成立要件為何?貳、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所屬之加重結果犯是否屬於故意犯罪,而得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