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機關於刑事程序中的偵查與審判之各種作為,皆會涉及到人民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與人格權的得喪。若國家濫權不恪遵程序正義,將發生嚴重侵害人民權利且造成不公平、不正義的危害,故司法正義的實現與人權保障係為密不可分。國家發動刑罰權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被告應享有憲法誡命保障的基本人權才是,衡諸我國憲法條文所規範略為簡單與不甚明確的基本權利,司法院歷年來許多釋字已經列舉出並說明許多刑事被告的基本權利。論者曾指出包括了隱私權、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主義、除現行犯外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檢審分離、公開審判原則、審級救濟制度、直接審理原則、言詞辯論原則、辯護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