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次基於國際人權公約規範義務提出初次國家人權報告的國際審查工作,從民國102年2月25開始,歷時3日結束,並於3月1日向國家人權報告代表團提出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後終告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分別於第40條以及第16條與17條規定公約對有關締約國生效後一年內提出初次報告(initialreport)。由於我國實際上並未完成國際法所稱之國際批准程序,意即由總統依憲法第38條行使締約權向兩公約規定之存放機構—聯合國秘書長,送交批准書後發生條約效力,因此,嚴格言之,兩公約人權報告之提出與審查實與公約之規範義務毫無關聯,真正之法律基礎是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的規定:「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