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為落實兩公約,2009年起,法務部即統籌辦理該項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列冊263則檢討案例,分別含總統府及五院共計17個機關主動檢討之219則,及民間團體(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所提之44則意見。法務部將持續追蹤其檢討情形,並請各機關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落實人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