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六月四日上午十點吳巡龍檢察官要到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各地檢察官也會有人到場聲援。外界有不少質疑,檢察官們在吵什麼?何以非靜坐不可?這次檢察官在吵的,並不是「身分」(status)的爭取,而是「功能」(function)定位。我們要問最高法院的是:法官的功能,是當一位中立公平的裁判者?還是當被告的辯護律師?法官可因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即免除掉其本身發現真實的義務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在今年一月做出一項決議,認為「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條文所指「公平正義之維護」限於「利益被告之事項」,故不包括「不利於被告之事項」。此決議等於是指示法官依職權調查時,只能替被告找有利證據,與律師聯合起來對抗檢察官與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