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國家警察的角色往往被譽為「人民的褓姆」,這不應只是一個虛名,而更該視為社會民眾對於警察執法態度的殷殷期許。由於警察人員在刑事程序中分擔第一線執行公權力的職責,最直接地關係著執法對象的人權課題,故其分寸拿捏至關緊要,自當時時惕勵,勿有輕忽,更不可濫權。觀乎「警察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即揭示「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足見國家對於警察賦予至為崇高的任務。從而,警察為達成此法定任務,自應善加體會遵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亦即「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