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規範目的是實現農民集體成員權,經由民主決策程式實現村民自治。農民集體成員權是農民對集體所享有權利的總稱,其行使的重要價值目標之一是實現對集體財產的分配正義。農民集體決議行為是農民集體成員權的主要行使方式和村民自治的民法體現,其法理基礎在於根據程式正義的要求基於民主多數決的意思表示形成機制實現農民集體的公共選擇。本文提出鄉村治理體系“一體兩翼”的理論:以鄉村治理體系為“一體”,以農民集體成員權和農民集體決議行為為“兩翼”;其中,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和完善農民集體決議行為規則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農民集體成員權的實現。應妥當界定農民集體決議行為的成立和效力,區分農民集體決議行為的不成立與農民集體對外合同行為的法律效力,並在民法典物權編對農民集體決議行為的規定做相應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