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功能上而言,傳統行政法通過依法律行政原理和行政救濟的保障機制來防止行政權侵犯個人的自由,可謂自由防禦型行政法。但隨著社會變遷和國家任務的變化,行政機關越來越多地與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形成三方乃至多方行政法關係,就其間的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法展開調整。與此相伴而生的行政法可謂利害調整型行政法。這種新型功能下的行政法以公益私益共存論為基礎,通過對傳統行政實體法、程式法、救濟法等制度的深刻變革,在複雜的利害關係中實現對第三人公權利的保護。這種行政法可以充分整合行政資訊,優化行政的決策與執行,實現秩序性和持續性的調整,可以提前解決糾紛,同時也能將行政法與行政現實、政策需要、行政法各論有效地銜接起來,增強行政法的靈活性、動態性、廣域性和實效性。如此複合型的行政法方可謂現代化了的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