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不動產證券化係透過某種組織性活動調整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將流動性低之不動產轉換為流動性高之金融商品。立法院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通過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文檢視該條例中整體架構,並提出「治理架構」與鑑價困難衍生之規範面問題,認為經營不動產專業機構法制,不應僅銀行始能擔任受託人或受託機構,因銀行信託業者在信託等業務上雖可扮演重要角色,但未必適合主導不動產信託業務,在其擔任受託人情形下,仍應有具備專業知識之人與其相應,並扮演主導性角色,始符合不動產專業本旨,我國在推動信託化或證券化法制之同時,卻忽略我國基本法制設計之障礙(如信託財產之登記、將來債權之讓與等),故應回歸基本面思考而排除障礙,始能設計出妥適之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