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0公告之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設體育班;其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出賽限制、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018年5月教育部公告實施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即依據上述條文於第十八條規定:體育班學生之培訓及出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但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因賽程需求,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