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制度法制化,始於2003年1月13日立法院第5屆第2會期第17會議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13條修正案且經由總統於同年2月6日修正公布,此外,立法院亦同年12月4日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第2條及增訂第22-1條,並經由總統12月17修正公布。此舉,從法制面而言,專任運動教練的制度終於有法源依據,不再是計畫型方式進用,而是給與各級學校依法有據聘任具有編制內教育人員的專任運動教練。歷經17年漫長的推動制度化法(1986年至2003年),「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修正,在我國體育運動法制上可謂是立下重要的里程碑。然而,筆者於2011年至2017年期間辦理專任運動教練業務,在執行業務積極瞭解投入各地基層專任運動教練們所面臨的問題與困難,從與他們互動中深刻的體認到其對於薪資待遇制度與現行教師待遇經常感到疑惑,例如專任運動教練反映為國家打拚努力考上專任運動教練起薪卻以170薪額起跳,卻比不上倘自己以打拚而考上正式體育教師以190薪額起跳,似乎在制度上呈現不公平現象,乃引發筆者撰寫本文之初始動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