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13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第22-1條修正案,於2003年通過後開啟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並納為教育人員對象,成為近年來眾人關注焦點之一的體育政策(體育教師的「教學」與專任運動教練的「訓練」雙軌並行制)。專任運動教練制度法制化後,教育部、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原體委會)兩部會各司其職,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資格審定、聘任程序、薪資待遇、權利與義務、績效評量及退休撫卹等事項,並於2008年建構完備制度架構及規範。自此,2008年起各縣市所屬學校、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國、私立大專校院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任管理辦法)規定,各自陸續聘任專任運動教練,聘任人數已由當年28名(劉哲志、李昱叡,2012),逐年穩定成長至2016年的617名(教育部體育署,2017)。配合政府組織改造,2013年1月1日起原體委會併入教育部,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賡續辦理專任運動教練業務。在組織改造前,教育部為鼓勵與提升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意願,2008年訂定「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勵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要點),希望藉由適當的誘因提供獎勵,落實聘任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目標,厚植基層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