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際私法和其他法律一樣,都是實現正義的規範;不同的是,國際私法要實現的是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的衝突正義(conflicts justice),其他法律要實現的是在當事人 間分配權利義務的實體正義(material justice)1。國際私法實現衝突正義的模式有二種:一種是採取因案而異的方法,強調個案的彈性與公平;另一種是制定一體適用的規則,強調預測可能性及法律安定性。原來為各國國際私法所本的「既得權理論」(vested rights theory),經過幾個世紀的試驗及檢討之後,在二十世紀的後半葉受到嚴格的檢驗,英美法系國家率先揚棄該理論,並在各國和國際間掀起一波波風起雲湧的「衝突法革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