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6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文資法》第65條新增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次追蹤。」使文物的普查正式成為法定工作之一,各縣市古物主管機關便同時啟動境內文物普查相關計畫。而文物普查的核心主體工作,是將各形各色不同類別文物的名稱、屬性、分類、數量、年代、尺寸、材質、技法、來源記錄等等基本資料調查記錄並對其文化資產價值進行初步判斷,不僅涉及大量性質資料的分析及記錄,且其工作是由不同部門、不同資歷背景的大量人力一起參與執行。2而文物普查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卻是一門相當專業的工作,普查作業人員須對文物的歷史、脈絡等文化資產價值有相當的訓練,而目前真正對此領域有深入研究的團隊並不多,因此大多縣市文物普查計畫皆面臨缺少優質團隊協助計畫之執行。有鑑於大環境的改變與需求,或是對傳世文物的興趣,除了許多人與學術單位建構對於文物調查與研究的領域,各地宮廟也逐漸對於自身的文物產生了瞭解的意願,進而開始投入資源進行調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