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由九十年修正內容與保險實務為出發,就任意責任險之直接請求權、以被保險人為中心之保險法、投資型保險商品、專業責任險、保險業法中公法介入私法等五個層面探討。直接請求權修正後涉及的問題:保險人可否就其與被保險人的抗辯事由主張?作者採肯定見解,並為保護受害人,建議賦予受害人請求資訊揭露的權利。修正後第一五條,提昇了被保險人之地位,就以被保險人為中心之思想,值得肯定。投資型保險和傳統保險在本質上相異,此點宜在將來修法納入考量。專業責任保險目前保險實務投保率低,作者提出三個方向,希望藉此發揮專業責任險應有之功能。最後,就保險業法修正部分,強化主管機關權限,雖有其可疑性,但為整體金融利益及保護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似有其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