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司法在九十年的修正大致符合管制鬆綁、資金運用彈性化,組織調整彈性化,但仍存有若干問題未解決,作者分別就公司內部權責劃分、負責人之義務內涵、大小股東彼此間及股東與債權人間利益衝突、責任追究制度等方面作較宏觀之探討。內部權責劃分在公司法仍存有之問題在於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與常務董事職權不清;在第二十三條規定負責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在我國法和美國法有不同之內涵,而忠實義務在美國法亦由法院逐步類型化,我國公司法既引進忠實義務概念,自須藉由英美法來闡釋;在大小股東衝突問題上,我國向來對小股東保護不周,在將來修法上應增加保護小股東的配套措施,而就債權人保護方面,可考慮賦予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不當關係人交易之權;在責任追訴制度,英美法有直接訴訟與代表訴訟兩種,我國公司法第二一四條雖規範了代表訴訟制度,惟此種訴訟並不利於少數股東提起,另外我國法就直接訴訟無明文規定,且股東對負責人責任追究須回歸民法相關規定,不利於一般股東救濟,似應在公司法確立直接訴訟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