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際私法為處理涉外事件之重要依據,但是因研究此一範圍的學者較少,期刋論文較少,對於國際私法的修正工程十分艱難。國際私法值得開拓的新領域在於仲裁之涉外法律適用、未來新型契約及侵權債務之準據法、以及近來對涉外幼童之監護漸漸發展成公法與私法之結合,更為國際私法急切之課題。國際私法的重心在於管轄權、法律適用以及判決承認,英美法系國家崇尚對個別案件之處理,法官有強大的權利與運用之彈性,可保護被告合法之利益,反之,歐陸法系國家則受成文法之拘束,法官沒有運作的彈性,必須仰賴公約的妥協,始能達成避免內外國衝突之可能性。此外,衝突法規究為強制性或是任擇性,大多數的大陸法系國家均認,法官應依職權適用衝突法,採任擇性見解者,認為法院與當事人均不須調查外國法或負舉證之責,當事人應主導,於訴訟程序上主張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法官應適用當事人所選定之實體法,此一任擇性之見解,可供我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