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目的在於禁止操縱市場。構成「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及「不履行交割」判決上可區分四種類型:一、法條並未限定犯罪主體為證券商,故可處罰一般投資人。二、不履行交割之處罰對象為證券商,但投資人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股票,如不依約交割,仍應處罰。三、投資人為證券市場之多數,應納入處罰,以維持市場秩序。四、投資人利用不知情之證券商報價,其後不履行交割,成立間接正犯。在「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要件認定上,判決有三種類型:一、無法證明對市場秩序之影響,無罪。二、明確指出市場秩序所受之影響,判決有罪。三、未明確指出市場秩序所受之影響,仍判有罪。筆者認為對於單純不履行交割,應課以民事責任即可;對於藉違約交割行操縱、詐財目的者,在一定條件下,予以刑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