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乃實現社會與人民的正義,極度專業;最近司法權與監察權又吵得沸沸揚揚,監察權在司法案件確定前不能調查,在案件確定後,能否碰觸審判核心,又莫衷一是,更有援引憲法第44條規定敦請總統做院際調解;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日前更發表聲明「請移開干預的手──監察權之行使不應侵犯審判獨立」;惟法官協會亦肯認「司法獨立絕不代表完全不受監督」,但如何監督司法,法官協會並無提出具體說明。臺灣司法經近30年努力,審判已相當獨立;但司法越獨立,人民對司法信任度越低。人民對司法不滿,不可能全部是盲目的,有可能體驗到法官對某些特定個案的偏頗認定,偏離正義。司法到底那裡出問題,如何解決﹖是人的問題,還是制度問題,還是兩者皆是的系統性、結構性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