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史蒂瓦特(Potter Stewart)提出了「第四權理論」(the four the state theory)。他認為憲法所以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就在保障一個有組織的新聞傳播媒體,使其能成為政府三權之外的一種第四權,以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發揮制度性的功能。因此,新聞自由的受到保障,應是藉由新聞媒體的傳播,達到監督政府,促進國家發展與保護民眾權益,而並非是以保障或促進新聞媒體自身的利益為中心。新聞採訪自由的根源是來自言論自由的延伸,新聞自由的價值也在於言論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