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權具有普世價值,刑事被告的羈押及受刑人的行刑無不涉及「人權」;我國在這方面長期受到忽視,中華人權協會近年來對此不斷地關注,現也已獲得各界重視,主管機關更已提出《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正草案,筆者期待立法院能趕緊完成立法修正,俾利於我國羈押及獄政的司法改革。就此問題,首就羈押言之;按羈押刑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隔離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的關係,對其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造成嚴重的影響。由於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2號解釋也指出此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必須慎重從事,除非確有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萬萬不可率然為之。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及因此所受影響的權利,固然得依法律為之,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的《憲法》權利的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二致。執行羈押機關對受羈押被告所為的決定,如涉及限制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者,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