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履行WTO/TRIPS的義務,我國在二三年一月新修正專利法中已將「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納入專利法中,成為新的專利侵權態樣,不論在實體世界或在網路虛擬世界都將造成衝擊。在實體世界中,分析各國判例所得出較一致的見解是,當一廠商將他人受專利保護之產品的報價單寄給客戶或者在商品展覽會上展示他人受專利保護之產品,都將構成販賣要約之專利侵權。在網際網路上更是特別容易發生為販賣之要約的專利侵權,高度互動式網站可能使得全球法院對其都有管轄權,而網際網路也使得網站上之要約變成全球性的要約,如此的注意義務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而言大到不合理,對專利權的屬地主義也構成一大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