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九十二年民事訴訟法之修正,其中重大的變革在於納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救濟途徑,該制度為解決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是否受訴訟判決之拘束以及如何擺脫判決之拘束,加上訴訟上第三人參與訴訟之權利與訴訟當事人程序安定之利益均不可偏廢。本文之重點即在於討論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之主體範圍為何(何謂法律上利害關係),首先著者先介紹外國立法例,即德國、法國、日本、義大利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接著論述我國設置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立法理由,最後詳細討論可以提起該訴第三人之範圍為受判決固有確定效力所及之人可以提起,受確定判決反射效力所及者則不允許其提起訴訟,債權人主張訴訟為詐害訴訟時,因其非判決固有效力所及,且僅具經濟上利害關係,故亦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