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憲法審查機制在整體上表現出不活躍的特徵,其中法規備案審查主要是「合法性審查」尚無「合憲性審查」的實例、具備憲法效力的憲法條文個案解釋闕如、通過「合憲性宣告」實現對法律的合憲性解釋現象突出。由於文化內涵的模糊性和文化領域的廣泛性,實踐中國家文化權力的裁量空間巨大,合憲性判斷缺失的現狀在文化領域表現突出。針對上述制度實踐,成熟的憲法解釋以及活躍的司法裁判說理是破解制度難題的發展方向。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不論是憲法條文本身,還是司法實踐都存在一系列問題,不能有效「啟動」合憲性審查機制,嚴重制約了憲法的實施效果,削弱了憲法的權威性。如何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框架下「啟動」我國憲法審查機制需要做深入的理論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