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裁判要旨與裁判理由,我們可以推定,76號指導案例實際上將萍鄉市規劃局的解釋界定為合同法體系中的強制性規定,並由此將民事合同審判依據的審查與適用框架引入行政協議之訴。但這一界定存在著諸多不能自洽之處。同時,因為誤解出讓金約定與土地使用權約定的規範屬性與效力機制,76號案例也存在著審判思路與實體判決上的重大漏洞。上述缺憾的根源在於未能全面、正確理解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合同的行政性首先在於其所交易的國有土地的公共性。對於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公共資源為交易標的的行政協議所引發的訴訟,其審判依據的審查與適用框架應當置於公共資源配置法制中,以合法性審查原則為基礎加以建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