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轉型期,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糾紛解決需求與糾紛解決機制發展不充分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遇到制約發展的法律瓶頸問題,亟須從國家治理的角度考慮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以解決糾紛解決部門職能不清、社會解紛資源不平衡、銜接機制不順暢、保障制度不到位等問題。廈門、山東、黑龍江、福建等地區大膽探索,先行出台的地方條例為國家立法提供了有益參考。國家立法在吸收地方經驗和彌補不足的同時,還需考慮與《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仲裁法》等現行法律的銜接問題,共同構建中央與地方統籌協調、專門立法與綜合立法協同推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立法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