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是慈善事業發展最重要的載體,我國慈善事業的蓬勃發展對慈善組織合理架構產生了強烈的內在需求。2016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歷時十餘年正式出台,新法對慈善組織的認定以及新設作出了統一指引,為下一步慈善組織的合理架構做了重要鋪墊。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改原有的法人分類,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以及特別法人,也旨在加強對包括慈善組織在內的社會組織的引導和規範。然而,慈善組織法律架構錯綜複雜局面很難在短期內改變。確立一個主導型的慈善組織類型,並以此為基點構建我國慈善組織的新格局可以成為解決問題的一個路徑。基於我國慈善組織的法律傳統與現實、重要性及制度,基金會可以成為主導型慈善組織模式,其價值導向對新法之下慈善法律新秩序的建立和社會組織功能的發揮具有現實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