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趙春華案的判決凸顯的是對刑法條文的形式理解與實質判斷之間的緊張,僅在量刑階段進行實質考量的做法並不合理。就趙春華案及類似案件而言,現有的四種去罪化的解決方案均存在不足之處。立足於解釋論,通過對非法持有槍枝罪中槍枝、持有與抽象危險的要素做限制性解釋,是更為理想的解決路徑。對涉槍罪名中的槍枝概念宜做不同於行政法上的槍枝的理解,這在法教義學上存在充分的理由與根據;同時,基於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對持有與抽象危險這兩個要素均應做嚴格的限定。趙春華案所折射的法條主義現象,其方法論上的缺陷在於,對理解與適用相關的罪刑規範時置實質的價值判斷於不顧。要走出法條主義的困境,司法者應當注重發揮刑法解釋的功能,對實質的價值判斷保持必要的敏感,同時掌握與學會運用各種解釋技術,尤其是目的解釋與體系解釋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