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對人格權財產利益的保護變得越發需要。而傳統大陸法系將人格權的財產利益置於人格權制度中予以保護的“一元制模式”,存在著概念體系混亂、救濟邏輯混亂、與人格權的價值和目的格格不入、沒有前瞻性等弊端,屬於在其古老的民法典中打補丁的做法。在我國編纂民法典之際不應效仿。我們應當參照美國法中的公開權,創設一種符合傳統大陸法系邏輯的公開權制度對人格權的財產利益進行充分的保護。在檢視這一新創設的權利時,我們發現它不僅可以保護人格權的財產利益,還可以對諸如個人特性、特殊財產的形象被擅用等當下法律無法保護的新興法益予以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