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爾森的法律認識論複製了康得的哥白尼式革命,在法律領域完成人的理性為法律立“法”的創新。他在繼承第一批判與當時歐洲法律思想的問題意識的基礎上,追問法律知識何以可能,法律科學何以可能。為此,他對主體的理論理性與法律認識展開反思與批判,從感性認識、知性範疇及其先驗演繹、圖型、知性原理及其運用等方面建立起完整的法律認識論。法律認識論在今天仍有生命力,影響著法律發展、法律知識評價、法律與科技等內容。尤其在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間的理論對話中,凱爾森的法律認識論能夠為雙方在研究對象、知識的科學性等問題上的爭議做出公允評斷,指明發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