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與實踐對憲法規定的“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曲解損害了土地權益人利益並嚴重違背法理。目前學者的種種解釋或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或存在與歷史事實不符的問題。制憲原意是在允許原土地權益人繼續使用的情況下將城市土地國有化,這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然而,經過歷次修正案和土地市場的開放,條文意義改變為在土地權益人保留了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將城市土地國有化。原土地上的權益人的權益雖經歷了從所有、使用到使用權的轉變,但並未發生實質改變。該解釋可以通過《憲法》第13條公益徵收條款之規定反向推出。《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根據新解釋予以重新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