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規範內容等方面與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長足的進步。文字表述方面的進步主要表現在術語的統一和精確化;規範內容方面的進步主要表現在對《民法通則》不合理的條文進行拆解和刪除,增加《民法通則》中沒有規定的條文,對《民法通則》中的條文進行細化,從而增強具體規範的可操作性。《民法總則》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於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過解釋論予以補充和完善,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顯名主義原則和例外及其與《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在解釋論上需要協調;複代理的前提條件過於嚴格,需要擴張解釋;無權代理人的責任需要進行類型劃分;表見代理中“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認定方法尚無定論,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