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重構民事法律行為概念,確立意思表示一般規則,具有回填基礎規範的意義。法律行為成立要件規範,彰顯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的區分,解釋適用法律行為效力規範時,應注意其邏輯上的限定,區別法律行為當事人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為成立時生效,成立即推定為有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統的情形,本法改變了舊法的規定,更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應僅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濫用。認定沉默視為意思表示,限於嚴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損害意思自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