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重大誤解”極可能是借鑒蘇俄民法,而後者卻受到德國法的重大影響。但我國立法的繼受混合而間接,亦未結合理論建構,發端於繼受過程中的“誤解”一語的不當使用造成了司法實踐的混亂。臺灣地區現行“民法”,為國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礎上修改制定完成的“中華民國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錯誤部分的規定亦大多源於《德國民法典》。但其第88條第1款規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之規定雖源於德國,卻與德國法規定及解釋皆不相同。這一問題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亂,而學說也未能找到妥當的解決方案。建議在我國民法總則的立法中回歸傳統民法意思表示錯誤的概念,並明確其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