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是加快建設法治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環節。宗教法人制度的深入研討和立法完善,則是這一實踐進程的核心問題和基本前提。文章首先對《民法通則》關於社會組織之民事主體資格問題予以釐清,並在辨析宗教法人概念、指出《條例》有關規定不足的基礎上,分別對宗教團體法人制度、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制度和宗教院校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進行理論聯繫實際的深入研究,強調應以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民法總則》和最高行政機關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為契機,依法確定宗教主體的法人資格、認定程序和條件,促進宗教事業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