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對宗教的認知經歷了從政治認知到文化認知的轉變,還將轉變到融合上述兩種認知的治理認知。基於需求溢出理論雙層公共事務觀,涉及宗教的治理可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國家對宗教的直接治理,即把宗教作為治理對象的治理;第二層面是國家利用宗教對社會事務的治理,也就是把宗教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即把宗教組織作為治理主體)而對社會事務的治理。其中,前一治理層面強調國家在治理方面的主體性,強調國家以公共利益原則為依歸,依法管理宗教組織及其信眾,以防範或抑制宗教的消極面;後一治理層面強調宗教(包括宗教組織及信教人員)在治理方面的主體性,強調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權保障下充分利用宗教在心靈治理方面的比較優勢,以發揮宗教的積極面。同時,以公共利益原則協調雙層治理之間的關係,從而最大限度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 |